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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分析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问题13269886376

2010-12-15 18:49 阅读(?)评论(0)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分析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近在做一个案件,原告是一家高尔夫球场的球童,在球场工作的几年时间里,公司既没有与他们签订合同合同,也没有与他们缴纳社会保险,5个原告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没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与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公司在答辩中却说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只是雇佣劳务关系,不应该承担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法上的义务。但是公司自己只是口头声称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事实上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5个原告与被高都具有主体资格,原告遵守被告的工作纪律,被告固定支付原告薪金报酬,双方之间怎么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呢?被告公司声称原告拿了小费作为主要收入就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球童提供自己的服务,客人给小费,公司没有规定不能收小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像餐厅的服务员、歌厅的服务员都有客人给小费的现象,但这不能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啊!公司声称每年都有封场不上班的时间,工作不固定,而实际上每年的封场时间都是固定的,并不存在不固定的情况,像学校里的老师每年也放暑假寒假休息一段时间,但也不能否认老师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啊! 球童提供自己的专业为客户服务,奉献的是自己的专业与青春,应该受到劳动法德保护,如果单位只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明显侵害了这一类工作人员的法律权利。 呼吁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关注这部分人群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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